网络安全服务外包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学院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教学管理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学院与第三方网络安全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展的网络安全服务外包活动。
第三条 学院应确保与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网络安全服务要求
第四条 服务商应提供全面的网络安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监测、漏洞扫描、应急响应、安全培训、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 服务商应定期对学院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服务商应提供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服务,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并处置。
第三章 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服务商在处理学院数据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服务商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九条 服务商应提供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服务,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章 技术服务与7*24小时响应
第十条 服务商应提供全天候(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确保在学院遇到网络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团队,负责处理学院的网络安全咨询、技术支持和故障排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商应提供定期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分享与培训,提升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 服务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服务监督和考核机制,定期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应根据服务监督和考核结果,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合作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和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学院应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教职工和学生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 保密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与服务商应签订《网络安全服务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七条 若服务商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综合治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