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1-07 浏览:9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及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五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做到心理健康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普及化、精细化,使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受益面不断扩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心理健康素质普遍提升。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学生科、心理咨询中心、系部心理健康工作站和班级心理委员四级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科、心理咨询中心及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由学生科科长兼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为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三)督促各系部认真履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对系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负责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和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

第八条  学院设立心理咨询中心,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二)定期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建立中职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反馈到系部作进一步追踪。

(三)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完善校内心理援助渠道,提供心理宣泄、沙盘疏导、个体及团体心理辅导;

(五)指导管理各系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各系部心理健康工作站由系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牵头,每系部设置1名心理专职教师,全体班主任共同参与,负责本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实施。工作站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院心理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协助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心理异常的学生;

(四)在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五)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重点关注和跟踪干预;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心理委员,负责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掌握班级同学心理问题的简单辨别标准及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映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等。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院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1次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心理咨询师参加案例督导,专职咨询师采用团体督导的形式对兼职咨询师开展督导,专职咨询师定期参加上级咨询师的督导。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班主任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班主任和学生管理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五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体系,开发建设《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在线课程,丰富教育教学形式;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手段,有效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线下线上、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章  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通过广播站、学院公众号、班级QQ群和专题讲座报告等方式,扎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结合实际,针对新生入学、毕业季、考试前后等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每年的5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各级组织应设计不同的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可聘请校内外教师和专家入校开展专题讲座、现场报告、团体辅导等活动,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课时报酬。 

 

第六章  心理咨询

第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预约心理咨询,咨询室开放时间满足学生咨询需要。完善心理咨询各项操作性规程,坚持保密原则。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配备录音设备和专用文件柜,指定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和督导心理热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第二十二条  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日常了解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心理危机的对象,对心理及行为异常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干预。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中心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医院开出的心理情况检查结果,由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复学,心理咨询中心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约谈,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各系部予以重点关注及定期跟踪。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必要的办公室、接待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心理发泄室及沙盘游戏室等。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