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价值标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校内组织的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院规定的条件申请免学费、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座谈会、设立学生意见箱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组织,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相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根据规定将处分文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办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舞弊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由学院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要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科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确应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科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科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出具离校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