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交通技师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协”)由志愿从事校园和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全院师生组成的团体。
第二条 青协是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积极推动我院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
第三条 青协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青协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改善校风,为建设和谐发展的学院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
第六条 培养我院青年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精神,促进我院青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以及大小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帮孤助残、支教扫盲、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我院师生以及校外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 规划、组织全院性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各系青年志愿者服务分队开展工作。
第十条 面向全院青年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青协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十一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青协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承认青协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组织,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青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青协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贵州交通技师学院师生,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青协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登记并注册,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青协的活动;
(三)获得青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青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青协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青协的章程,执行青协的决议;
(二)维护青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青协交办的工作;
(四)向青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一年不参加青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青协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青协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部长、外联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策划部部长以及组织部部长各一名,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会长、副会长以及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均为青协理事。
第二十一条 青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院团委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青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由青协主席团执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青协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能力较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行使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制作协会所需用品清单并上报指导老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部长行使职权:
(一)对青协的文件、档案、材料、表格等进行整理和归档;
(二)记录例会讨论内容,整理工作思路及出现问题,并做会后总结。
第三十二条 外联部部长行使职权:
(一)提前做好每次出访的功课;
(二)对外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宣传部部长行使职权:
(一)对青协的宣传工作负责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做好宣传队伍建设,发扬吃苦耐劳精神;
(三)配合各部门的宣传工作;
(四)管理宣传相关用品。
第三十四条 策划部部长行使职权:
(一)负责大小活动的策划工作;
(二)制定青协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次活动的总结。
第三十五条 组织部部长行使职权:
(一)对青协办公用品进行保存;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事宜;
(三)根据青协实际情况对会员进行统一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
(一)青协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青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协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