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管理院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的激情,使之成为能独立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管理人才,保障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同学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为同学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不得以学生干部身份谋取任何私利。
第二章 任免制度
第四条 学生干部由团代会和学代会选举产生,报院团委批准后正式任职。
第五条 卸职
(一)凡在团代会、学代会召开期间未获候选人提名的学生干部,在新一届团委、学生会组建完毕后自动卸职。
(二)在工作中因工作能力有限,身体因伤、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工作的同学可向团委、学生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增补
(一)因学生干部中途卸职,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学生干部
(二)在团委、学生会任干事的同学,符合要求的,经所属部门推荐,可以增补为学生干部。
(三)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应根据院团委、学生会发出的增补通知推荐增补人员。
(四)各级学生会必须招收限额学生会干事,为增补干部或下一届学生会培养人才。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七条 任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在一年一度的评优、推优工作中获优先提名; 表现突出的,团委可以向党组织推荐入党(未入党者)。
第八条 一学期开会无故缺旷 1 次、迟到 2 次的(迟到 15 分钟以缺旷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的。
(二)一学期开会无故缺旷 2 次、迟到 4 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向团委递交辞呈,不交者院团委将免去其所任干部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含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开会无故缺旷3次、迟到6次的。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会议分为全体委员会议、部长会议、部门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由团委委员主持召开,拟定议题,集体讨论,各部门负责人作口头或书面发言。
(二)部长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召开,安排布置工作。
(三)部门会议由各部长主持召开,负责安排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考勤记载。
第五章 政治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理论学习制度,理论学习由团委负责督促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3次,每次必须写出心得体会或读书笔记,集体学习须有学习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