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中心是学校建设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开展课余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对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管理,规范服务,更好地为学校各类活动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广大师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中心的服务对象是本校全体师生。
第四条 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第五条 中心的开放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为原则,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六条 中心由院团委主管,下设活动中心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协调安排。
第二章 场地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心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文化、艺术及学生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使用安排上遵循院级活动优先,兼顾系、社团活动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团体开展文体活动需使用中心场地者,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申请表中须说明活动的性质、内容及安全、卫生措施并须部门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使用申请须提前一周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填写《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团委批准后,交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使用部门的申请经批准后,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不得转借其它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中心管理员说明并得到确认;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赔偿;故意损坏设施设备,按损坏物品的价值加倍处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要服从中心人员管理、确保安全;分配给各部门的使用场所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洁”的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设备和场地使用完毕后,须经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并在申请单上签字,注明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中心场地开放时间
(一)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执行学院作息时间。
(二)寒、暑假期间学院无重大活动不开放。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注意公共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四)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心内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不准在中心抽烟及乱扔垃圾,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六)各部门在使用后应恢复原状,特别是悬挂的标语,张贴的宣传品等及时撤掉,自觉搞好卫生。
(七)属于使用部门自带的各项器材,使用部门应于使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中心不负责保管。
(八)晚间熄灯前,在中心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