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保障我院团青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团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全体团员及入团积极分子。
第二章 培养教育
第三条 通过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积极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已提出申请的青年,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及时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五条 坚持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制度,凡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发展入团。
第六条 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被约请或指定的入团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细致的思想教育。
第七条 经团支部或组织同意,入团积极分子可参加团的有关活动,适当承担部分社会工作,在实践中成长。
第三章 团员发展
第八条 坚持团员发展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我院按照60%以内的团员比例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调整我院团员发展数量,坚持优化团员队伍结构与从严控制比例相结合。
第九条 发展新团员必须按照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发展新团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同时确定一至两名团员为入团介绍人。
3.入团积极分子定期向团支部做思想汇报。
4.团支部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团员发展对象。
5.入团介绍人应认真向申请人说明团章,向团组织说明申请人的经历、思想、表现和家庭与社会关系情况。
6.参加业余团校培训及考核。
7.入团积极分子填写入团志愿书。
8.经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9.入团宣誓、授予团徽、颁发团员证。
10.编入智慧团建系统。
(二)入团发展工作由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三)发展新团员的支部大会,可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并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列席旁听。
第十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一条 入团介绍人任务
(一)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
(二)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帮助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入团动机。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团支部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考察表等应存入团员档案。
第四章 团员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每学年进行团员民主评议一次,一般在5月进行,全体团员参与。
第十五条 各班级支部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通过学习和评议使团员坚定立场,进一步明确合格团员的基本要求,提高思想道德文化水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团员意识。
第十六条 支部民主评议紧密结合团员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教师和团内外同学对每名团员的意见和要求;班主任作为各支部的指导员,监督和审核整个评议过程。
第十七条 根据民主评议的意见,对团员作出评价等次:
A、优秀团员B、合格团员C、暂缓注册团员D、不合格团员。
第十八条 系部团总支负责对本系部每名团员的情况及支部大会意见上报院团委,院团委对团员民主评议进行审定。对合格团员进行团籍注册,对不合格团员进行单独谈话,加强思想教育,并暂缓注册。
第五章团员的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在院级评优期间,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优秀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活动,召开表彰大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积极检举校内外不文明行为等突出表现的团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团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十二条 团员的处分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所犯错误情节、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余处分参照学生管理手册进行。
第六章 团组织关系转接、团费缴纳
第二十三条 每年新生进校和毕业离校的团员都要办理团的组织关系转接。转接手续必须在新生进校两个月内和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团员证中团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完备。
(二)团员证中加盖有团组织的印章。
(三)团员证中有原学校团组织关系转出的签章。
(四)团员档案以及智慧团建系统已转入我院。
(五)团员证注册正常,如缺少某一环节需到入团地点补办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凡是不慎遗失团员证的团员,都应补办团员证,补办团员证的程序:
(一)补办团员证的团员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
(二)对遗失团员证的团员,团支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团支部应将补办团员证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相片按要求上交系团总支,并报院团委统一办理。
院团委需要完善团员登记表中的注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团员应按时交纳团费,由班级团支委统一收取后交至系部团总支,再由系部团总支交至院团委,连续 6 个月无故不交团费者,按团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