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党委、团委、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广大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财务制度,并接受学院团委监督。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院团委备案审批。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院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文艺科技、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及其它类型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优良品德和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从筹备之日起30日内,社团联合会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报院团委审批。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筹备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核;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老师担任指导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各社团每年须向院团委作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汇报接受捐赠、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须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须定期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注册。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报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社团负责人;
(三)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须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并报院团委。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返还社团成员。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核,评选“优秀社员”和“星级社团”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优秀社员”和“星级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优秀社员”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三条 院团委每年五月份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考核,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开展工作;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制定、解释,社团联合会具体落实。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