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质量 | 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佚名 本站 2015-12-15 1207

(2015年6月修订)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端正考风,建设良好学风、校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中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

考试违纪主要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的考试违纪行为。

考试作弊主要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考试作弊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3、没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入场考试;

4、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以及有其他异常行为者;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7、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8、考试结束后,还继续答卷或拖延交卷者;

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者;

10、未经同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3)(4)条除外。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电子字典)等;

2、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3、考试夹带有关考试内容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索要他人答案,抄袭他人试卷者;                             

5、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6、考试时传递纸条,为他人提供答案或者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7、借上厕所查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8、有其他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者。

开卷考试时,(1)、(2)、(3)条除外。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1、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有纠缠、漫骂、威胁或殴打监考教师者;

3、有其他考试违纪情节恶劣严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盗窃试卷;

2、由他人代替考试;

3、替他人参加考试;

4、组织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6、第二次作弊者;

7、有其他考试作弊情节恶劣严重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如之前已有处分,则累计。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三)有严重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补考资格。

(五)有缺考且没办理缓考手续的的学生,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告知学生本人,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报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及时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向学生处、系部和辅导员通报,系部及时通知辅导员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三)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报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公布。

(四)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附则

(一)本规定也适用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和考查。

(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科。

(三)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相应废止。